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社团是指经我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审核认定的群众性学生团体。
第二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是指经我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选拔聘任的我校在职在岗教职工。
第三条 我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党委学工部牵头组织校团委、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教务处、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及学生社团业务相关领域专家组成。
第二章 指导教师聘任
第四条 聘任条件:
(一)应为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
(二)具有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
(三)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师德高尚,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关心学生成长;
(四)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
第五条 每个社团原则上配备1名指导教师。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个学生社团。
第六条 充分发挥二级单位依托作用,按照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原则建立指导教师库,评议委员会在教师库内选聘指导教师。鼓励选聘高水平的思政课教师担任思想政治类社团的指导教师。
第七条 指导教师实行选聘制,每个聘期为1学年,指导教师填写《重庆工商大学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登记表》,经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审议通过后选聘为社团指导教师。聘期结束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的指导教师,学生社团建设评议委员会可优先考虑对其续聘。
第八条 社团指导教师如有变更,需要按照本章要求重新选聘。
第三章 指导教师工作职责
第九条 围绕政治认同、家国情怀、文化素养、宪法法治意识、道德修养等,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
第十条 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在活动中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法治教育、劳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坚定学生理想信念,切实提升立德树人的成效,确保社团健康良好发展。
第十一条 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指导工作,每学年拟定并填写《学生社团培训指导计划》,指导社团活动或社团骨干次数不少于15次或累计指导时长不少于15学时,确保指导质量。每学年参加2次面向全体会员的社团特色科技文化活动。社团学生负责人填写《重庆工商大学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日常工作登记表》
第十二条 监督学生社团活动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定期对所指导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遇到突发情况及时向社团指导单位分管领导汇报。
第四章 社团指导教师工作考核和奖惩
第十四条 社团指导教师由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负责考核,每学年考核一次。考核流程为:个人提交工作资料——社团指导单位审核——评议委员会考核认定——考核结果公示——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 社团指导教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指导教师数量控制在20名以内。对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的指导教师,优秀等次按照3000元/人·学年、合格等次按照 2000 元/人·学年一次性发放工作补贴,并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考核结果不合格不予发放工作补贴
第十六条 将指导教师考核结果纳入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表现中。每学年对考核优秀的指导教师予以表彰,并颁发证书。
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社团指导教师资格:
(一)社团指导教师没有履行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工作职责的;
(二)学生社团超过半数成员要求更换指导教师,经评议委员会调查,理由正当、事实无误的;
(三)社团指导教师不能胜任或不适合担任社团指导工作的;
(四)经评议委员会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重庆工商大学。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