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分团委:
为深入实施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提升我校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关于深入实施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的意见》(中青联发〔2020〕5号)、《重庆市深入实施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具体举措》(渝青发〔2023〕14号)要求,校团委研究制定了《重庆工商大学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共青团重庆工商大学委员会
2023年4月10日
重庆工商大学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关于深入实施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的意见》(中青联发〔2020〕5号)、《重庆市深入实施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具体举措》(渝青发〔2023〕14号)要求,提升我校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以下简称“青马工程”)主要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着眼党的事业薪火相传,着眼为党培养和输送坚定的青年政治骨干,通过规范开展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引领“青马工程”学员增进对党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努力成长为具有坚定的马克思主义信仰、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青马工程”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管青年”、“党管人才”原则,把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到“青马工程”实施的各领域和全过程,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二)坚持完善体系,突出政治要求,遵循育人规律,完善规范各培养板块的目标任务和路径载体,逐步建立标准统一、科学有效的培养体系;
(三)坚持分级负责,校院“青马工程”组织单位必须压实管理责任,确保培养过程严格规范;
(四)坚持从严管理,建立健全从严管理机制,严格按照各环节培养标准从严实施,切实提升培养质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院“青马工程”组织单位,以及校院“青马工程”学员和导师。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五条 “青马工程”校院分级开展,每年开展一次,每次培养周期原则上为一年,规模校级不超过200人,院级不超过100人。
第六条 校团委负责对全校“青马工程”进行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负责校级“青马工程”的实施;院级“青马工程”的实施开展由学院团委负责实施,受校团委监督。
第七条 各级团组织要就“青马工程”的开展制定整体规划,持续完善学员选拔、培养内容、跟踪培养、考核评价、作用发挥等工作机制。
第八条 校团委定期对“青马工程”开展进行督查评估,将“青马工程”开展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指标体系。
第三章 组织单位管理
第九条 校院团委要严格落实《意见》所规定的培养要求,压实管理责任,健全责任体系,严格管理要求,提升“青马工程”管理质量和水平。要建立风险防范和报告制度,对在本级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治安全、社会舆情、人身安全等各类风险,应当第一时间向本级党委和上级团组织报告,并按照要求做好风险处置。
第十条 各级“青马工程”组织单位在培养内容方面,严格按照《意见》中的相关培养内容,充分利用本级优势资源确定培养课程;在跟踪培养方面,持续关注学员思想动态与个人成长,建立并实时更新学员信息数据库,在培养期间及集中培养周期结束后,与学员保持常态化联系。
第十一条 按照“谁主管,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对于不符合“青马工程”培养要求的,校团委会及时予以告知、提醒和督促整改;对随意变更培养周期、删减培养环节、泛化培养对象、滥用“青马工程”品牌等情况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督促整改;对持续整改不合格的组织单位,应当通报并暂停其“青马工程”培养等工作,暂停期不少于一年。
第十二条 各级团组织开展“青马工程”培训要规范准确使用“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标识”,对于自行设立的,且未按照《意见》相关规定实施的培养项目,不得使用“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青马工程”、“青马”等字样及相关标识。
第四章 学员管理
第十三条 校、院“青马工程”学员按照组织推荐与差额选拔的方式,从严选拔,满足以下条件:
(一)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学笃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拥护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敢于旗帜鲜明地同各种错误思想作斗争,在各项工作特别是校风学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二) 思想积极进步,是中共党员、预备党员或入党积极分子;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起到模范作用,有比较典型的先进事迹,是同学中的优秀代表,获校级荣誉一次以上。
(三) 正确处理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工作效率高,学习成绩优良,上一年度无不合格课程,综合考评在全班前50%。
(四) 积极参与各类校园文化活动和青年志愿服务,志愿服务时长不少于50小时;在我校各项共青团工作中积极发挥骨干作用,为学校共青团的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第十四条 对在培养过程中出现以下行为的学员,应予以淘汰,并通报其推荐单位:
(一)不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章党规党纪,违反所在单位纪律规定的;
(三)利用信息网络造谣传谣、污蔑诽谤或者实施网络暴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面对党团组织分配的重大攻坚任务,表现消极、畏惧退缩、临阵脱逃、没有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
(六)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自我要求不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的;
(七)不遵守培训纪律的;
(八)未达到培养考核标准的。
第十五条 对培养期结束后出现第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行为的学员,各级“青马工程”组织单位应及时取消对其“青马工程”学员身份的认定。
第十六条 学员不得擅自以“青马工程”学员身份参加“青马工程”培养内容以外的社会活动。违反本条规定的,各级“青马工程”组织单位应当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产生不良影响的,及时予以淘汰或者取消对其“青马工程”学员身份的认定。
第十七条 校、院团委要推进“青马学员”的作用发挥,组织学员积极参与到理论宣讲、社区实践、志愿服务中,充分发挥其先进性和示范性,学员参与率达100%。
第十八条 校、院团委学生组织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必须从本年度校级 “青马学员”中遴选产生。
第五章 导师管理
第十九条 “青马工程”导师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有强烈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
(二)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
(三)具备良好的教学能力和职业道德,能够较好结合“青马工程”培养方案进行授课;
(四)能够认真履行“青马工程”导师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各级“青马工程”组织单位要为本级“青马工程”培训聘任2-10名导师,聘用期为1年,聘用前应当征得拟聘用导师所在单位书面同意。聘用期满后,各级“青马工程”组织单位结合导师教学表现、学生评价、所在单位意见、履职情况等综合决定是否继续聘用。
第二十一条 每名“青马工程”导师在聘用期内都要开展理论授课和学员指导。
第二十二条 “青马工程”导师在聘用期内及结束聘用期后,不得以“青马工程”导师身份从事、参加与“青马工程”无关的工作或者社会活动。各级“青马工程”组织单位应当落实监督责任,对违反本条且在聘用期内的导师,应当立即终止其“青马工程”导师资格。
第二十三条 “青马工程”导师在聘用期内有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因不当言论和行为产生不良影响等情况的,聘用单位应当立即终止其“青马工程”导师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青马工程”统一使用带有“火炬”与“青马工程”字样的标准图样作为标识(参见附件),标识可规范使用在活动现场、学员着装、外宣文创等方面。
未规范使用名称、简称或者标识的活动及相关工作均不被认证。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标识
附件
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标识
一、标识含义
标识的主元素为党旗和团旗。党旗所指就是团旗所向,象征着在党的领导下,共青团的品牌工作“青马工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断加强对青年的政治引领,切实为党培养和输送一批具有忠诚的政治品格,浓厚的家国情怀,扎实的理论功底,突出的能力素质,忠恕任事、人品服众的青年政治骨干。
“青马工程”标识可以广泛用于各领域“青马工程”活动环境布置和相关用品制作。
二、使用范围
(一)用于“青马工程”及其相关活动;
(二)用于“青马工程”活动环境布置和证件、须知等用品的制作;
(三)用于“青马工程”相关培养学习活动的背景板、标牌、旗帜、手提袋、文化衫等的制作;
(四)用于新闻报道专题专栏、专题网页和宣传品、宣传折页、宣传标语、公益广告、招贴画等非商业用途宣传品的制作;
(五)用于制作“青马工程”即时贴、胸牌、臂章等,供学员佩戴使用。
三、比例尺寸
标识由红黄相交的正五角星图案和“青马工程”四个红字组成,标识宽高比例统一为3∶4。
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标识等比例坐标图
标识标准版色度值:
红色R=231G=0B=18
黄色R=254G=225B=1
四、使用要求
(一)“青马工程”标识使用应当严肃、庄重,不得添加任何文字、符号和图案,不得任意修改、变形或者变色。标识中的“火炬”与“青马工程”字样应当同时出现,不能因放大或者缩小破坏标识的完整性;
(二)“青马工程”标识不得用于商业广告、制作商标或者其他任何商业性用途,不得用于私人活动;
(三)以“青马工程”标识为元素制作的用品,要与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主题密切相关,不得乱用、滥用;
(四)“青马工程”标识所有权属于共青团中央组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