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商大学学生素质拓展
第二课堂活动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我校素质教育,努力构建适应社会需要的人才培养模式,提高学生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个性发展,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实施学分制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素质拓展活动内容分类进行学分量化,与第一课堂学分共同构建我校大学生综合素质评估体系,更为准确、全面、科学地反映学生的综合素质状况。自2010年起,学校及各学院在推优评奖工作中应将学生参与素质拓展活动所获学分情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具体办法由相关职能部门另行规定。
我校学生在制定学业规划时,必须认真参考本办法,在规划中要充分体现参与素质拓展活动的内容。
第三条 为了做好对素质拓展活动内容进行学分量化的考核认证工作,学校成立校院两级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委员会及班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小组。认证委员会负责学生素质拓展活动学分审核、确认、检查等工作。
重庆工商大学学生素质拓展认证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和协管学生工作、教务工作的校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团委、学生处、教务处、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招生就业处、网络管理中心、经济管理实验教学中心等职能部门领导各一人,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副院长)各一人组成认证委员会,认证委员会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校团委负责人兼任。
学院学生素质拓展认证委员会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教务工作的院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所有院领导及团总支、学团办公室、教务办公室等科室负责人组成认证委员会,认证委员会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学院团总支负责人兼任。
班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小组由辅导员(班主任)及团支部书记、班长、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组成。
第四条 学生素质拓展第二课堂活动类学分分为四类:
第一类:品格塑造与人文陶冶类;
第二类:创业演练类;
第三类:科研实训类;
第四类:社会实践类。
第五条 素质拓展活动学分认定若是相同内容项目重复获奖取项目最高分,不重复计分。
第六条 凡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取得4个素质拓展活动类学分,专科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取得2个素质拓展活动类学分,方可向学校申请毕业。素质拓展学分上述四大类中若有必选项目,则必须参加必选项目,否则不予毕业。
第七条 素质拓展学分认定程序:
学生参加第二课堂素质拓展活动时,必须携带学校统一制发的素质拓展学分认证手册,主动填写手册内的相关内容,活动结束时现场找活动主办单位加盖认证专用章。活动结束后,学生应在一周之内通过网上提交申请申报素质拓展学分。(学生若在寒暑假期间参加活动,则必须于开学后一周内通过网上提交申请申报学分。)
班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小组在辅导员(班主任)的领导下,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开展学生素质拓展学分认证工作,最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后第2周内对过去一学期学生在网上提交的素质拓展学分认证申请,依据每位学生的素质拓展学分认证手册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进行网上审核认证。班级认证小组审核认证后,提交学院学生素质拓展认证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学院学生素质拓展认证委员会办公室在学院认证委员会的领导下于每学期第3周至第4周,集中开展对班级认证小组审核提交的学生学分申请的审核认证工作。学院认证委员会办公室在认证工作中,应对班级认证小组认证工作的真实性进行抽查,核对相关证明材料,杜绝学生弄虚作假和认证小组工作走形式、不认真审核认证的现象。学院认证委员会办公室审核通过后,记入学生素质拓展学分。
学院认证委员会办公室必须于每学期第4周完成对学生学分申请的网上审核认证工作,并随时接受校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委员会办公室的抽查,校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委员会于每学期第5周至第6周,指导认证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学院认证通过的学生学分进行集中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相关学院进行纠正,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协调学院或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章 分则
第一部分 品格塑造与人文陶冶类活动学分计算办法
第八条 根据我校实际,学生参加以下各项品格塑造与人文陶冶类活动,学分计算办法如下:
l、参加由校团委认定备案的学校相关部门或各学院党总支、行政举办的各类讲座、论坛,或组织的到校外听取讲座(含团委每周免费播放的中央电视台“百家讲坛”节目,举办的“知识的魅力”系列讲座),参加1次并撰写1500字以上的心得,由班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小组交学院学生素质拓展认证委员会办公室登记归档,可获0.2学分。
凡我校本科学生,大学期间获得的“听讲座”学分上限为0.6学分,专科学生上限为0.4学分,学生在此基础上多听讲座,不再累加学分。
2、结合我校大力推进“36182”大学生素质拓展工程,学生认真阅读名著并撰写读书笔记,撰写读书笔记3000字,可获0.4学分。(读书笔记须先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指导学生素质拓展认证小组在全校范围内选取一个班级素质拓展认证小组开展交换互评后,再由本班素质拓展认证小组将评为合格或以上等级的读书笔记进行复核后开展网上认证,同时将读书笔记由班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小组交学院学生素质拓展认证委员会办公室登记归档。)
3、参加学校相关部门举办的文体赛事,如公寓文化节系列赛事,篮球赛、羽毛球赛等系列体育赛事,文艺展演等活动,荣获奖励,参赛者或演出者可分别获相应学分。(见附表1)
4、参加校大学生艺术团并完成训练任务及相关演出任务,经校团委考核合格的,艺术团每名成员每学期记0.8学分。
非艺术团成员参加市级或以上各级组织举办的文艺活动演出或文体赛事,一学期演出或参赛一次或以上,每人可获0.4学分(多次演出或参赛,不重复累加)。
艺术团成员或非艺术团成员参加市级或以上各级组织举办的文艺活动演出或文体赛事荣获奖励,参演者可分别获相应学分。(见附表1)
5、参加学校学生社团时间满半年,定期参加社团组织的活动,经社团主管单位(学院或相关部门)考核合格,社团成员可获0.2学分。(学生一学期所获该项学分上限为0.2学分,若参加多个社团,不重复累加。)
第二部分 创业演练类活动学分计算办法
第九条 根据我校实际,学生参加以下各项创业演练类活动,学分计算办法如下:
1、参加国家认可的全国或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专业性协会举办的从业资格考试,如资产评估师、拍卖师、机动车驾驶执照等考试,获得证书,可获1学分。(通过全国司法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获得证书,可获2学分。)
2、在我校学习期间,申请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独立专利获得者可获4学分,若专利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作者,则平均分配4学分。
3、参加各级各类校内外学术科技竞赛活动,如“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业计划竞赛、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机械设计大赛、程序设计竞赛、英语演讲比赛等,参赛或获奖,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获得相应学分。(见附表2)
4、参加学校创业教育活动,加入学校创业孵化中心的企业,担任主要负责人可获1学分,从事企业相关工作的其他人员,可获0.5学分。
第三部分 科研实训类活动学分计算办法
第十条 根据我校实际,学生参加以下各项科研实训类活动,学分计算办法如下:
1、在学校科研处认定的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文章,根据刊物级别,可分别获相应学分。(见附表3)
2、在学校校报、学校网站新闻栏目发表通讯稿件或文章1篇,独立作者可获0.05学分,若稿件有两个或以上作者,则所有作者每人可获0.02学分。
3、在省级报刊、网站发表通讯稿件或文章1篇,每位作者可获0.2学分,在国家级报刊、网站发表通讯稿件或文章1篇,每位作者可获0.6学分。若文章为学术科研类论文,则比照前述科研处确定的刊物级别量化学分分值。
4、采写的宣传报道获得校党委宣传部表彰,每位作者可获0.2学分奖励;获得市级表彰,每位作者可获0.5学分奖励;获得国家级表彰,每位作者可获2学分奖励。
5、学生作为主持人,主持1项学校学生创新基金项目研究并顺利结题,可获2学分;作为主研参与1项学校学生创新基金项目研究并顺利结题,可获0.5学分。
作为主研参与本校教师主持的校级、省部级、国家级课题研究,每位学生可分别获0.5、1、2学分。
6、提交论文或作品参与学院或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学术论文交流或学术论坛活动,每人每次可获0.3学分,参与市级或以上组织举办的学术论文交流或学术论坛活动,每人每次可获0.6学分。
7、到我校实验教学中心和校内实习基地参加开放实验实训项目训练,完成项目训练相关内容及考核任务,每人可获0.5学分。
第四部分 社会实践类活动学分计算办法
第十一条 根据我校实际,学生参加以下各项社会实践类活动,学分计算办法如下:
1、寒暑假参加学院、学校统一组队组织开展的“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完成实践任务,有书面实践报告,每人可获0.2学分,团队获校级、市级、国家级表彰者学生每人可分别加0.1、0.2、0.3学分;学生个人获校级、市级、国家级表彰者可分别加0.2、0.3、0.4学分。
学生个人主动联系社会实践地点,实践时间累计7天以上,完成实践任务,有书面实践报告,可获0.2学分,学生个人获校级、市级、国家级表彰,可分别加0.2、0.3、0.4学分。
凡我校本科学生,大学期间获得的社会实践学分不能低于0.6学分,专科学生不能低于0.4学分。
2、学生独立完成活动策划书并报学院党总支批准后按照策划书内容策划组织开展积极健康向上的活动,被学校校报或网站(或以上媒体)报道,取得较好效果或影响的,组织策划者(不超过3人)每人可分别获0.4学分,获得校级、市级、国家级表彰,组织策划者每人可分别加0.3、0.4、0.5学分。
3、学生参加校院两级义工志愿者协会,参与经校团委或学院认可的义工志愿者服务1次,服务时间在2小时以上,可获0.1学分。
4、学生担任学校各部门、各学院学生助理,校园电视台、广播台、校报记者、校报助理编辑,工商BBS站务管理委员会,校团委、学生会、社团联合会、义工·志愿者协会、大学生自律委员会、艺术团等副部长或以上主要学生干部,学生公寓党员服务站站长、各楼栋楼长,各社团负责人,各学院团总支、学生会、义工·志愿者分会等副部长或以上主要学生干部,各班团支部书记(副书记)、班长(副班长),任职满半年并认真履行职责,获得领导、老师和学生认可,可获0.2学分。担任上述单位或机构干事、班级一般学生干部,任职满半年并认真履行职责,获得领导、老师和学生认可,可获0.1学分。若兼任多个学生干部职务,则取最高学分,不重复计分,学生所获该项学分在大学期间上限为1学分。
5、由学校选派赴国(境)外高校等单位进行短期学习或交流,可获0.5学分。
6、参加学校团委爱心超市、学生处勤工助学书报亭等勤工助学机构的勤工助学活动半年以上,主要负责人可获0.2学分,干事可获0.1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