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依照《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重庆工商大学学生管理规定》《重庆工商大学社团审核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重庆工商大学学生社团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是我校正式学籍的本科生、研究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重庆工商大学有关规定,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活动,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五条 学生社团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等。所有学生社团均须按照以上类别中的一类进行申请登记。
第六条 所有学生群众性组织均须按学生社团登记注册,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 20 名以上的本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不得跨校、跨地区成立学生社团;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三)有明确的指导单位,原则上指导单位应是与社团业务 相关的教学单位、科研机构和相关管理服务部门;一般由学生社团发起人(会长)所在学院担任该学生社团的指导单位; (四)有至少1名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为我校正式在职教职工,由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从导师库中遴选产生;
(五)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名称、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七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必须经过规定程序审批,登记注册后正式成立并开展活动。相关程序如下:
(一)学生社团发起人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成立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学生社团名称、社团机构、社团章程、社团日常活动开展计划、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思想表现、学习 成绩等)、指导教师及指导单位意见等;
(二)学生社团联合会将社团申请成立材料交校团委审核,经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审核通过,报送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经审批成立的学生社团由党委宣传部书面发文通知,由学 生社团联合会建立档案并公告成立;
(三)全校各学生社团应于每学年招新结束后将本社团成员名册交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八条 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内容包括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老师工作情况、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现象等。社团应于每年 5-6 月提交《重庆工商大学学生社团年度审核综合意见表》《重庆工商大学学生社团年度审核(注册)登记表》和相关支撑材料。经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对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只有进行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方可继续开展活动。对运行情况良好的学生社团,学校将在评奖评优、活动经费等方面给予适当表彰奖励。对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一般为3至6个月,整改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一)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二)参加学生社团人数长期不足20人的;
(三)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四)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五)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六)在同一学校同一校区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七)涉及宗教文化、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八)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九)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十)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十一)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登记注册的。
第十条 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已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学生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留学生成立学生社团由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筹负责。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进入注销程序:
(一)在学生中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的,违反《重庆工商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
(二)活动与其宗旨不符的,开展纯商业性活动的;
(三)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四)分立、合并的;
(五)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六)一学年无法正常开展活动的;
(七)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学生社团进入注销程序后,社团负责人须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注销申请并移交相关资产,由学生社团联合会报校团委审批后予以注销并公告。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每学年第一学期招收一次新会员,该项工作在社团联合会的统一部署下进行。新成立社团的招新可与社团联合会协商后,报校团委批准。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填写相关表格报校团委审核后,到党委宣传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学校将定期组织开展学生社团排查,对未按照规定注册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学生社团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于校外人员未经学校许可,滥用、冒用学校名称(包括学校已申请注册具有法律效力的简称、别称)建立学生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校内外开展非法活动的,除对其校内非法活动及活动据点予以取缔外,还应采取法律手段依法追究该非法社团及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切实维护学校和学生的权益。
第三章 指导老师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指导老师的主要职责: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定期对所指导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党委学工部报告等。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指导老师应为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务,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
第十八条 配强学生社团指导老师,形成齐抓共管的协调联动长效机制。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选聘、考核、奖惩等工作由学生社团建设评议委员会负责,按照《重庆工商大学学生社团指导 教师管理办法》(重工商大〔2020〕239 号)执行。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十九条 充分保障学生社团成员权利,社团成员应履行会员义务,按照要求参加社团相关活动,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个学生社团。
第二十条 社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二)有权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该社团;
(三)有权向登记管理部门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等问题;
(四)参加所属学生社团组织的活动,参与学生社团重大事项的讨论和决议;
(五)在学生社团活动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参与评优 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社团成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遵守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的相应规定;
(二)按时注册并参加社团相关活动;
(三)遵守本社团的工作制度和相关管理规定;
(四)处理好学生社团活动与自身学业、校园其他文化活动的关系,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二条 完善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制度。拟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要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团章程,选举产生社团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已注册的学生社团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社团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审议社团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等。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并报指导单位、学生社团建设评议委员会批准和备案。
第二十三条 加强学生社团政治引领。具备条件的学生社团原则上应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承担理论学习、研究社团重 要事项等职责。临时党支部(团支部)一般不发展党员(团员),不收缴党费(团费),不选举党代表(团代表)等。学生社团注销后,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自然撤销。
第二十四条 严格选拔学生社团骨干。学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异、组织能力突出。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必须在班级前 50%以内。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社团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团的负责人。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校团委在党委学工部的指导下,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学生担任社团负责人根据《重庆工商大学学生手册》,经指导单位和校团委审核后,获得相应综合测评分数记载。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二十五条 鼓励学生社团依据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团章程广泛开展社团活动。社团活动须经学生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并报指导单位批准后开展。各学生社团每学期至少开展2次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开展存在安全隐患、损害会员利益的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活动开展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做好安全预案、确保安全。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接受经费资助。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能组织和参加校外学生活动,不能组织校外人员和其他高校学生到学校参加活动,确有必要组织或参加的,应征得指导单位同意,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申请并做好安全预防措施,经校团委审核报送学校及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八条 活动结束后,学生社团须向社团联合会提交活动总结、照片、媒体报道等活动资料以备存档。
第二十九条 一学期无法正常开展活动的社团,学生社团联合会可对该社团进行辅导监管,并派驻工作人员对该社团进行督导,也可报校团委批准后改组该社团;如仍无法正常开展活动,视为自动解散,按规定程序予以注销。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建立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等须报党委学工部审核备案。建立内容把关机制,确保发布内容积极健康。学生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
第三十一条 党委学工部应会同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学生社团及其成员开展活动的规范管理和分类指导。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活动,要坚决及时制止。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学生社团,视情节轻重,按照《重庆工商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销社团职务的、对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学生不得再担任设社团负责人。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活动经费来源于学校拨款、指导单位和校内部门的资助等合法渠道。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不收取成员会费。学校按照平均每年每生不低于20元的标准设立学生社团活动专项经费,支持学生社团活动正常开展,并保证专款专用。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应有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有专账及专人负责各种收入、支出,支出凭据应有社团负责人和经办人的签名。学生社团经指导单位审核同意后,可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报销各项活动费用。指导单位应做好社团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专项经费应当遵循开源节流、合理用度的原则,用于学生社团活动开展、会员培训、考核奖励、设施设备购置、社团宣传等,不得私自挪用和侵占。出现重大财务问题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解散或者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指导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并将处置情况向校团委书面报告。任何人不得侵占、挪用、私分社团财产。
第七章 奖励及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在学生社团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社团、指导教师及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的形式进行精神鼓励。社团可参评“优秀社团”“五四红旗团支部”“优秀团支部” “十佳团日活动”等校级集体荣誉,学生可参评“优秀团干部” “优秀团员”等个人荣誉,指导教师可参评“优秀社团指导教师”。 对表现突出的社团、指导教师和学生,可推荐参评市级及以上荣誉。社团成立未满一年,不得参与各类评优表彰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每学年遴选和培育一批社团精品项目,对于获批立项的学生社团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第三十八条 违纪及处理
(一)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违纪行为:
1.违反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的;
2.成立或审核注册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机构瘫痪、管理混乱、账务不清的;
4.未成立、备案或逾期未注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
5.活动开展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6.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以学校或学校部门名义开展活动的,损害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7.社团更名,组织机构、负责人变更未经批准的;
8.组织开展变相收费、纯商业活动的;
9.侵犯会员利益或损毁学校声誉的。
(二)对违纪行为的处理
1.由校团委、指导单位对社团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引咎辞职、撤销职务等处理;情节严重者,根据《重庆工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社团负责人被责令引咎辞职或撤销职务后,由学生社团联合会接管该学生社团,负责处理遗留问题并召集会员大会选举临时负责人。
2.校团委、指导单位可对违纪社团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责令违纪社团暂停活动,进行整顿;暂停活动的社团经整顿,需提交申请,经指导单位审核,校团委批准后方可恢复运转;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由学校学生社团建设评议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取缔该社团。
第八章 强化领导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生社团工作,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着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加强和改进学生社团工作,把学生社团工作纳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工作整体格局进行谋划部署,每学年听取学生社团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同志分管学生社团工作,分管人事、教学的同志参与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考核、社团骨干学习指导等管理工作。党委班子成员在联系服务学生工作中加强对学生社团的联系指导。
第四十条 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党委学工部要切实承担起学生社团建设发展、统筹管理的相关职责,对全校学生社团建设发展进行研究规划,制度性研究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骨干遴选及考核等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推进党的领导具体化。
第四十一条 由党委学工部牵头组织校团委、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人事处、教务处、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及学生社团业务相关领域专家成立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负责人由校党委分管学生工作的同志担任。评议内容包括社团注册登记、年审、指导教师遴选、考核和评优等。
第四十二条 党委宣传部是学生社团的登记、审批和监督管理部门。校团委是学生社团的指导部门,负责学生社团的统筹、协调、考核和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加强党建带团建,把党建、团建与学生会建设、社团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校团委要加强对全校学生社团的具体指导,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做好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日常工作和社团建设管理具体事务等。
第四十四条 各教学单位党组织、科研机构和相关管理服务部门作为业务指导单位对学生社团进行具体指导和日常管理。承担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担负对所负责学生社团日常活动的监督指导和社团成员的教育管理职责,负责指导老师工作情况评价认定等。建立倒查问责机制,对学生社团管理出现重大问题的指导单位,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依规依纪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工商大学所有学生社团。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经中共重庆工商大学委员会第三届委员会2020年第45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工商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