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工商大团〔2020〕22号
共青团重庆工商大学委员会
团学组织新媒体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团学组织新媒体发展的服务和管理,维护网络安全,满足师生、校友及公众对新媒体信息的需求,充分发挥新媒体平台在思想引领、文化传承、风采展示、信息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教育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新媒体是指学校各类团学组织新媒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微博、微信等网络新媒体平台。
第三条 各级团组织要主动把握网络舆论导向的主动权,各学院分团委和学生组织应在各级党组织的指导下,从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的角度出发,建设官方新媒体平台。
第四条 新媒体建设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循“谁主办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新媒体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包括建立责任体系、完善工作队伍、落实发布审核机制、细化工作流程等。
第二章 平台审批备案
第五条 校团委对团学组织新媒体实行审批备案制度。各类团学组织新媒体平台均须向校团委申报备案,填写提交《重庆工商大学团学组织媒体备案登记表》。校级团学组织新媒体平台由校团委进行备案;校内二级学院各下属组织的新媒体平台,由各二级学院分团委进行备案,各二级学院分团委须将本学院下属新媒体平台备案情况在五个工作日内报送校团委。
第六条 新媒体平台账号名、后台管理人员等信息及维护方式发生变更,应以书面形式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学院团委、校团委备案。
第七条 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校团委每年对备案的新媒体平台进行年审,检查不合格的,校团委可以责令其注销账号。
第八条 禁止个人以重庆工商大学及所属各单位、部门、任何组织的名义开通各类新媒体账号。本办法公布前已开设运营的新媒体平台,请按第五条规定补充填写并提交备案表。
第三章 平台内容发布及审核
第九条 各团学组织新媒体平台运营和管理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声誉,主要以青年师生喜闻乐见的方式发布学校各级团学组织的工作动态,宣传学校发展成就,讲好学校故事,传播好学校声音,做好青年师生思想引领和信息服务,弘扬社会主旋律,传递校园正能量。
第十条 建立新媒体内容发布审查机制。各级团组织要加强对所辖新媒体平台的管理,确保内容健康、真实、准确。各学院分团委书记及学生组织负责(指导)老师作为新媒体发布及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严格执行“三审三校”制度,严禁发布不实、虚假和错误信息。严禁用单位新媒体平台发布纯属个人的信息。
第十一条 建立新媒体内容发布联动机制。在涉及学校重大事项或危机应对时,新媒体平台应按照学校要求,统一发布相关信息,为保障学校中心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第十二条 新媒体平台不得发布包含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二)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
(四)宣扬邪教、迷信。
(五)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八)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九)损害学校声誉。
(十)未经证实的虚假信息。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平台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 建立不良信息处置机制。按照《网络舆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启动应急处置程序,收集相关信息。各级团学组织新媒体平台在管理过程中,应高度重视网络舆情,发生舆情危机时,第一时间向分管领导进行汇报,经单位分析研判后,拟定回复内容,及时予以正面回复,积极疏导,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对已发布的不当信息要及时处理,如出现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学校声誉等不良信息,须第一时间上报负责人或指导老师处理,并及时向校团委报告。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新媒体平台,校团委可以责令其关闭。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保密管理责任制。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管理相关规定,严禁发布涉密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分团委可参照此办法制定学院管理制度,加强对学院新媒体建设的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解释权归校团委所有。
共青团重庆工商大学委员会
2020年9月25日